问题研究

AIPPI 中国分会秘书处编 二零零四年第二期

  第 39 届国际 AIPPI 会员大会在日内瓦召开

 

  一、 大会概况

 

  第 39 届 AIPPI 国际大会于 2004 年 6 月 19 日 至 23 日在日内瓦召开,来自世界八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各国家分会和地区分会的 2100 多名会员以及独立会员参加了这次盛会。中国分会有 60 多名代表与会,引起世界各国参会代表和 AIPPI 总部的关注。

 

  会议期间召开了两次执委会会议,通过了 2003 年财务决算、 2004 和 2005 年的财务预算,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各工作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决议,并进行了领导机构和事务局工作人员的选举。中国分会推荐的 高卢麟 先生当选为 AIPPI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会议还通过了 2012 年 AIPPI 国际大会在韩国召开的决定等事项。

 

  在 6 月 21 日 召开的全体大会上, AIPPI 秘书长 PEDRAZZINI 就会员大会的任务及 AIPPI 未来的活动作报告。秘书长指出,关于大会的任务,有三项: a. 实质性工作,包括议题工作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讨论会; b. 管理工作,召开执委会,讨论组织性变动,选举协会领导机构成员,等 ; c. 社交活动。关于议题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他说,首先,各分会提出要讨论的问题的建议,交计划安排委员会( PROGRAMME COMMITTEE ),计划安排委员会将讨论后确定的题目交事务局,事务局再拿到执委会上讨论。执委会定下议题后由事务局推荐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组建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被指定的国家推荐的代表组成。与此同时,事务局的总报告人提出各议题的工作方针,介绍提出本议题的背景情况和各分会需要回答的问题。各国分会根据工作方针写出本分会的报告。收到分会报告后,总报告人综合各分会的报告,写出总结报告交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对总结报告讨论研究,起草决议草案,在该委员会成员间讨论,并在国际会员大会期间将决议草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执行委员会再就经会员大会讨论后修改过的草案进行表决,通过决议。

 

  关于 AIPPI 今后的工作,他指出, AIPPI 的活动分两个层次,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加强国家和地区分会的工作很重要,它们是所有工作的源泉。国家和地区分部的任务有: 1 、发展会员。会员可以是专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专利局官员,大学教授和法官等,要注意吸收年轻一代入会。 2 、选举领导机构。领导机构要有活力,民主,有影响力,能够建立 AIPPI 的信誉,参加国际 AIPPI 会议。 3 、组织活动。组织定期会议,培训会员,参与当地的一些工作。 4 、国际活动。回答工作委员会的问题,回答特别委员会的问题,向计划安排委员会( Programme Committee )推荐议题,向国际领导机构推荐候选人(包括工作委员会 / 特别委员会,事务局及其它部门),建议组织国际会员大会、执委会 / 论坛。

 

  PEDRAZZINI 秘书长还说,未来几年内,第一,要争取使会员数达到 12 , 000 人,这将 1 、显示 AIPPI 随着世界上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的提高而成长; 2 、为了会员的利益,提供参与更多活动的经济和人力资源; 3 、在世界范围内增加 AIPPI 的影响力和可视性; 4 、保证 AIPPI 与新的一代的连续性。第二,通过助理秘书长与各分部的联系,增加和分部的对话,加大分部的义务,并要求各分部要按时完成更多的报告。

 

  二、 专题讨论会

 

  本届大会期间,举办了 5 场讨论会,它们的内容是:

 

  1 、案例法对将描述性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和确定其保护范围时的实际后果;

 

  2 、欧盟扩大后最佳的专利保护战略;欧洲和各国的专利制度与欧共体专利的比较;

 

  3 、利用马德里议定书、类似共同体商标制度的地区性的商标制度,各国国家制度及其相结合的方式获得商标保护的申请策略;

 

  4 、包括知识产权、诀窍的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和依照 TRIPS 协议制订的自由竞争和反垄断规则间的衔接欧洲联盟新的壁垒豁免规则;

 

  5 、协调知识产权实施规定的建议。法院诉讼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实施的替代方法。

 

  AIPPI 预先确定的 4 个议题的工作委员会也分别召开了会议,讨论了决议草案,并在 6 月 21 日 和 22 日的全体大会上,各国代表就这 4 个议题的决议草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6 月 23 日 执委会在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对决议草案进行了讨论,并表决通过了相关决议。 须一平、高卢麟、于泽辉、马浩、杨梧、刘磊和吴大建代表中国分会分别参加了相关工作委员会和执委会的讨论。 这 4 个议题的题目是:

 

  Q180 Content and Relevance of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and/or Utility as Requirements for Patentability

 

  作为专利性要求的工业应用性和 / 或实用性的内容和相关性

 

  Q181 Conditions for Registration and Scope of Protection of non-conventional Trademarks

 

  非常规性商标的注册条件和保护范围

 

  Q182 Database Protection at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vel

 

  国家和国际层面对于数据库的保护

 

  Q183 Employers' Rights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雇主对知识产权的权利

 

  在讨论这 4 个议题过程中,反映出许多问题,有很多一致的观点,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有的看法甚至大相径庭,但总的来说,共同点还是占主导地位。现以分别参加第 181 题和第 180 题工作的刘磊和高卢麟代表所写的材料为例作如下介绍:

 

  刘磊代表在汇报材料中说, 6 月 20 日 ,第 181 题工作委员会在讨论“非常规商标的注册条件和保护范围”时,对以下几个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论:

 

  1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非常规商标是否可以获得商标专有权均有不同的解释。尤其对于非常规商标是否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各个国家商标局采用的衡量标准不同。与会代表对该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全面性意见。最终的共识为,如果非常规商标具有显著性,并能够起到区分商品 / 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该准予其获得商标专有权。至于审查和衡量的标准,应该依据个案和事实进行裁定。主要宗旨是:应该倡导各国商标局允许非常规商标获得注册。因为,非常规商标已在商业领域中成为事实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应通过商标体系使其得到认定和管理。

 

  2 、对于非常规商标的定义、图形描述、查询、审查和公开等技术方面的问题,与会代表认为应该借助高科技电子方式进行。但是,大部分代表均承认在非洲等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财力所限,这种新型科学技术不可能得到广泛使用。所有代表均承认,科技水平的差异是发展完善非常规商标体系的制约因素。

 

  3 、讨论涉及公众应该对非常规商标的保护范围有较清楚的认知,因此申请人对非常规商标的描述应尽量清晰准确、便于理解。但是,许多代表认为,公众不是经过专业训练的知识产权专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要求他们达到对非常规商标保护范围进行明白的认知这一程度。法律的规定应更侧重于规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描述和提供图样或样品方面。

 

  4 、对于单一颜色商标,很多国家代表提出,当有一些颜色特别代表某种商品或服务时,他们不应为个别人所专有。例如,美国代表提出的黄色代表校车服务。但是,另一部分代表认为,任何单一颜色本身均不具有天生的描述性,我们也不应限定某种颜色是专用于某种商品或服务。对单一颜色能否获得商标注册,各国商标局或法院应根据其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来综合审查。在立法和实践方面,不应对单一颜色的注册种类进行缩小范围的名单性限制。

 

  5 、许多代表提出,非常规商标的概念是发展的,除了现在经常涉及的三维(立体)、气味、声音等商标,还包括动画、口味、触觉或其他未来的商标表现形式。各国的商标立法应该对任何新的形式都不排除批准其获得商标注册权的可能,以便适应经济、科技的进步。另外,大多数代表认为,世界各国商标局应该尽量协调统一并促进制订对非常规商标的审查和保护标准。

 

  高卢麟代表在关于“作为专利性要求的工业应用性和 / 或实用性的内容和相关性”议题的讨论情况小结中说,讨论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1 、关于协调的必要性 。 工业应用性和实用性两个概念,其含义虽在有些方面重叠,在讨论工业应用性时普遍认为这里讲的工业是产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等,但即使这样,两者仍毕竟不尽相同,对实用性或叫有用性的标准来说,排除了那些尽管工业中能重复生产,但无专门的、实质性用途的产品,对采用工业应用性标准来说,则排除了那些私人或非商业应用领域的发明(如一种个人使用的避孕方法),总之,这两个概念不完全相同,不能按照 TRIPS 协议第 27 条注脚中说明的那样视为同义,有必要对专利性的这个要素的含义和用词进行协调。

 

  2 、关于专利性第三要素 。 尽管绝大多数国家认为,该要素在专利申请和诉讼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有限,直接影响专利性的案例极其罕见,但该要素作为专利性三要素之一,对区分可专利和不可专利的界限仍是至关重要的,如把思维抽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违背自然法则的“发明”,如永动机,不产生专利申请中揭示的效果的发明等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就可据此处理。因此个别国家关于把该要素从专利性中放弃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3 、关于实用性(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 。大会倾向用实际应用性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来代替工业应用性和有用性作为专利性的第三要素。应当指出,中国专利法即采用实用性(英语为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与大会决议相同。但是,我们过去在解释这条时,认为与其它国家采用的工业应用性,有用性基本相同,一般很少作进一步仔细分析,区别其不同之处。与此同时,大家认为,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但目前作为协调的结果先肯定下来,即 AIPPI 大会决议用实用性(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取代工业应用性 / 有用性。今后不排除引入新的与工业应用性和实用性概念不同的专利性要求。

 

  4 、关于不涉及技术内容问题 。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有用性强调有实际效果,而工业应用性强调了 技术内容 。为避免产生较大分歧,大会决议明确有关专利性第三要素的讨论不涉及发明的技术内容。应该指出,关于发明的技术内容讨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当前关于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软件方面的发明,商业方法专利,美国与欧洲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美国认为发明不分领域,只要产生“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 Produce a useful, concrete and tangible result ),即应授予专利,而欧洲专利公约第 52 条之 1 则强调一项发明要授予专利,必须是技术性的,涉及技术领域,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并具有技术特征( An invention must be of a technical character, relate to technical filed, concerned with a technical problem, have technical feature )。这两种不同的立场是明显不同,反映出各自的基本观点,很难通过对专利性第三要素的讨论来统一认识,因此, AIPPI 大会的这次讨论避开了这个重大认识分歧。

 

  5 、关于与其它规定的不相关性 。 AIPPI 大会的决议还反映了这样一个共识, Q180 工作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不涉及下述内容,即各国专利法还对把某些内容排斥在可申请专利的领域之外,如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发明,规定不授予专利权,这些都是由各国根据本国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保护本国的利益和体现该国的政策取向。这些规定与专利性的讨论无关。

 

  鉴于 AIPPI 尚未公布执委会通过的 4 个议题的最后决议文本,以上只供会员们参考。请广大会员随时留意 AIPPI 总部网站或中国分会网站登载的决议最后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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